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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钢铁、水泥、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
来源:区环保局网站 日期:2017-09-13

 

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钢铁、水泥、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

 

    根据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》(国办发﹝2016﹞81号)、《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》(环水体〔2016〕186号)、《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》(环办规财函﹝2017﹞787号)、《关于做好钢铁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环办规财﹝2017﹞68号)、《关于印发<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-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>的通知》(环大气﹝2017﹞110号)要求,我局组织开展钢铁、水泥、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    一、发证范围

    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(熟料)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、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,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。其中,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。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、球团、炼铁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。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精炼石油产品制造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。

    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,对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应调整退出的企业,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。

    二、申领时限

    发证范围内的企业于即日起开展排污许可证的申请,并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领取。2017年11月1日起,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、按证排污。

    三、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

    发证范围内企业向所在地区级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。相关企业应当按照《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》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、申报程序、申报材料等规定,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(网址:http://permit.mep.gov.cn)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,并向所在地区级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,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。

    特此公告。

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

  2017年9月5日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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